按照《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执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职责完整地统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和保障。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的规定,各地要将与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属于不动产登记完整的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也要求,将房屋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房屋登记职责统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拆分房屋登记职责。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等工作,做到便民利民,也要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15〕50号文等文件执行,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做好依法行政。
依法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要求。《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对不动产登记的程序、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必要材料及其审核要求等做了相应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依法确定申请登记须提交的必要材料,并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材料目录;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法定登记程序,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与这些规定不一致的,不得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得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确保不动产登记依法依规开展。
有关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国土资发〔2015〕50号、国土资发〔2015〕90号文件对登记资料移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协调有关方面,统筹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确保登记资料移交到位。